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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9-1-5

 

第一章   

  

一、株洲县第十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谐社会建设,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县人民政府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五、县人民政府应当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原则,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决议、决定,每月坚持以书面的形式定期向市政府、县委报告重要工作和重大决策。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六、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政府办主任、各局(办)局长(主任)。   

    七、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八、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政府办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一、县长出差(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十二、县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各局(办)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规范县政府人、财、物管理,坚持人、财、物管理报告制度,严格执行财政支出按程序审批制度,坚决杜绝乱开口子、乱批条子、乱增开支现象。

各局、办根据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公文。县审计局在县长和省、市审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与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五、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完善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以及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产业政策、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政府定价产品(含服务)的价格等重大决策,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深入调查研究,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应进行法律审查和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调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乡镇的,应事前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推进各项工作向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确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统一实施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公文,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市、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县人民政府批转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部门规范性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实施审批、许可、登记、发证以及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适当、及时和有效。

二十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开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八、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

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各部门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的层级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要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对反映集中、涉及面广的重大热点难点问题,县人民政府领导要主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落实政策、化解矛盾;县信访局加挂县长接待室、县政府接待室牌子,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不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的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推行政务公开,运用有效载体,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县人民政府建立新闻发布制度。

三十三、强化工作督办制度。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对上级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县政府各项重点工作安排、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专题)会议精神和领导批示件等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县人民政府实行政务工作督查制度。不断强化行政效能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强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五、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主任、各局(办)局长(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可安排、邀请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决策;

 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通报县内外形势等重要情况。

三十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可安排、邀请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讨论通过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决策;

 通报和讨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其他事项。

三十七、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领导集中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工作中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和重点工作。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工作中某个方面的具体问题。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可以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出席。

建立健全县人民政府例会制度。县人民政府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办公会议。并且,县人民政府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工作讲评会议,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对照县政府年初工作目标,找出工作差距,明确目标任务,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十八、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需提交议题单,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三十九、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出意见和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意见不能取得一致的,报分管副县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四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政府办主任审核,报参加会议的副县长审核由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由政府办主任审定。

    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核后报县长签发。

    四十一、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各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由主要负责人出席(列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应向政府办主任请假。

四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工作会议,应当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会议数量,控制规模、会期,严格审批;严格控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部门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各乡镇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全县性会议尽可能采用快捷、节约的形式召开;严格执行会议定点及服务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三、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四、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和县长审批。

    四十五、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县长签署。

    四十六、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和县长签发。

    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政府办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和县长签发。

四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应及时公布。

四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人民政府批转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内事活动制度

 

四十九、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需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应事前报告,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

    五十、国务院各部门、省直各部门、各市州领导同志和其他重要客人来县考察访问,需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接待陪同的,接待部门、单位应事前报告,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

 

第十章  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一、县人民政府副县级()以上领导同志出访,由组团部门或单位提出报告,县政府办公室承办,经县人民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县长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长出访,报县委、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十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出访,由组团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经出国任务审批归口部门和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县人民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审批,其中,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乡镇长出访,报县长审批。

    五十三、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正式会见来访的重要外国人士、港澳人士、华侨知名人士和出席重要涉外经济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报告,经主管部门初审,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县人民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和县长审批;会见来访的台湾重要人士和出席涉台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报告,经主管部门初审,县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报县人民政府主管涉台工作的副县长和县长审批。

    五十四、严格中心组学习制度,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县直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每月坚持集中组织中心组成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刻苦钻研业务,精通本职工作。

五十五、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办理,对不符合规定和政策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七、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县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和下级送礼和宴请。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八、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

    五十九、县长不为部门、单位和乡镇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县长审批。县长签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内事和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严格执行县委的有关规定。

六十一、副县长、政府办主任离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报告县长,并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乡镇长离县出差(出访)、休假两天或两天以上,应事前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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